- “民法”一詞從哪里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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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23日,全國政協(xié)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。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,7月初,全國政協(xié)社法委開通“學習民法典”讀書群,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、討論、交流。
委員們在群里如何說法?本期,我們將分享全國政協(xié)社法委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在群內的發(fā)言內容——“民法”一詞從哪里來?
全國政協(xié)常委、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 呂忠梅
民法典是民法規(guī)范的體系化整合,了解“民法”一詞,對于理解民法典有所助益。在學術界,對于“民法”一詞的來源,有兩種不同認識。
1、“民法”一詞來源于西方,中國引進了日本學者的“錯譯”
大多數(shù)學者認為:民法一詞來源于古羅馬的市民法(jus civile)。在古羅馬,法分為兩種。一種是適用于羅馬市民的法律——市民法;另一種是適用于被羅馬征服地區(qū)的居民及其他們與羅馬人之間關系調整的法律——萬民法(jus gentium)。
后來,由于萬民法是由裁判官在解決具體糾紛中形成的規(guī)則,以案例為主并且靈活方便,適用范圍逐步擴大,更能滿足整個社會的普遍要求。加之非羅馬市民獲得羅馬公民權的人越來越多,市民法與萬民法的區(qū)別逐漸消失。到公元 6世紀,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對羅馬法進行了匯總整理,編成《國法大全》。
歐洲中世紀中后期,發(fā)生了三次重要的思想解放運動,即羅馬法復興(Revival of Roman Law)、文藝復興(Renaissance)和宗教改革(Reformation),又稱“3R運動”。
公元12世紀前后,羅馬法從意大利復興,并迅速傳播到歐洲各國,興起了多國競相研究羅馬法的熱潮。羅馬法典中完備的平權主體法律規(guī)范及理論體系對剛剛興起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產(chǎn)生了極大影響,各國制定民商法時主要是參照羅馬法。在這一時期,查士丁尼編成的《國法大全》,被稱之為《查士丁尼法典》,也就是今天我們所說的羅馬民法典。
受羅馬法的影響,歐洲大陸各國都根據(jù)拉丁語(jus civile)分別將民法定名為 droit civil(法國)、civil law(英國)、 Zivilrecht(德國)、гра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(俄國)、Burgerlyk Regt(荷蘭)等。這些詞匯的詞根相同,都有市民法和公民法的含義。從法國開始的法典化運動,先后催生了多部民法典,特別是產(chǎn)生了《法國民法典》(即拿破侖法典)與《德國民法典》兩部具有劃時代意義法典。日本在明治維新時期,引進了《法國民法典》,學者津田真道錯誤地將“市民法”一詞翻譯為“民法”。對于,翻譯的原文到底是法語還是荷蘭語,有不同說法,但都認為這個翻譯是個“錯誤”。
中國清末變法時,學者們直接從日本引進“民法”一詞,沿用至今。雖然在課堂上都會告訴學生這是個“錯譯”,但約定俗成,老師們會更愿意用“民法”一詞講解“市民法”的內涵,而不是在詞匯的翻譯對錯上多花時間。
按照這種觀點:中國古代法律文獻中無“民法”一詞,有關錢、債、田、土、戶、婚等相關法律規(guī)范,都收在各個朝代的律、例之中。清末至中華民國時期曾制訂“民律”草案,后經(jīng)修訂于1929~1930年分編陸續(xù)公布時改稱“民法”,這是中國法律歷史文獻上第一次正式使用“民法”一詞。
2、“民法”一詞是中國自己的創(chuàng)造
有少數(shù)學者認為,民法一詞并非來自日本,是中國自己的創(chuàng)造。在中國古代典籍《尚書》中就已有“民法”一詞。《尚書·孔氏傳》:“咎單,臣名,主土地之官,做明居民法一篇亡”。這中間的“民法”一詞,就是中國民法的詞源。
這種觀點,贊成的人不多。主要理由是,民法作為市場經(jīng)濟的一般規(guī)則,是外向型、重商型經(jīng)濟的產(chǎn)物。中國古代自商鞅變法后力行重農抑商政策,加上戰(zhàn)國時期鐵犁牛耕的出現(xiàn)進一步發(fā)展農耕經(jīng)濟。本質上說,中國古代經(jīng)濟是自給自足、男耕女織的封建小農經(jīng)濟。這種經(jīng)濟模式構成了封建社會統(tǒng)治的經(jīng)濟基石,即便有“民法”字樣,也與“民法”的本質完全不同。
西方國家的羅馬法復興和法典化運動,都是為了促進資本主義發(fā)展。清朝末年,也是為了變革才引進“民法”。從中國最早制定《大清民律草案》的說明中,可以明顯的看到,引進民法的目的是為了移植西方的經(jīng)濟模式。
該說明稱:“《大清民律草案》的制定,秉持以下宗旨:(一)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則;(二)原本后出最精之法理;(三)求最適于中國民情之法則;(四)期于改進上最有利益之法則,移植規(guī)范工商社會的西方法,完成中國法由傳統(tǒng)向現(xiàn)代的轉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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